罗勃·贝克曼(Robert Beckman):仲裁不能解决中菲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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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陈晓东于2016年3月31日在《联合早报·言论》发表了一篇文章《仲裁能解决中菲南海争议吗?》——本文旨在回应那篇文章里的一些观点。

首先,陈大使指出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赋予的权利,做出了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也就是说,中国把某些类别的争端,排除在解决争端的强制性制裁之外,包括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

不过,陈大使并没有指出,国际海洋法仲裁庭是基于菲律宾和中国之间,有一些关于《公约》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并不在中国政府声明的排除范围之内,才做出拥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也就是说,在这些争端上,仲裁庭是有权裁决的。

这包括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地物”(features)的性质,以及能否根据它们而拥有海洋区。其实,陈大使在指出菲律宾“巧妙包装出所谓‘《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议,要求仲裁庭澄清有关中国大陆驻守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海洋权益”,已经间接承认了这一点。

菲律宾针对中国的仲裁案,重点不在于谁拥有南沙群岛中的这些岛礁的主权,也不在于如何在菲律宾主群岛和这些有争议岛礁之间划界。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南沙群岛这些“地物”的性质,以及是否有权据此拥有海洋区。例如,菲律宾坚持,中国是否拥有斯卡伯勒礁(中国称为黄岩岛)周围的海域,是有争议性的。菲律宾承认,斯卡伯勒礁有几个岛礁是自然形成的被海水围绕的陆地,在高潮时也露出水面,因而有权拥有12海里的领海。菲律宾也认可仲裁庭无权裁定哪个国家更能拥有斯卡伯勒礁的主权,或者哪个国家拥有斯卡伯勒礁周围12海里领海的主权。

不过,菲律宾认为,中国是否有权拥有斯卡伯勒礁12海里以外水域的海洋权益,是有争议性的。菲律宾指出,斯卡伯勒礁位于以菲律宾主群岛为基线所划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因此它拥有在这个范围内的海里和海底探测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有权。菲律宾的论点是,斯卡伯勒礁只是由“礁石”组成,其本身不足以支撑任何经济生活,也不适合人类居住,因此无权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所以,菲律宾认为中国无权拥有斯卡伯勒礁12海里领海以外水域的海洋权益。

与本案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能否对其地图上的“九段线”以内的水域里的自然资源行使“历史权利”,即便这些水域是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之内?菲律宾认为,即便中国在历史上确实曾经拥有“九段线”以内的水域,但这些权利已经不存在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之内了。这是因为,所谓的“历史权利”,同《公约》赋予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拥有自然资源的专有权,是不一致的。

其次,陈大使指出菲律宾想“通过仲裁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相反的,菲律宾是在质疑中国宣称拥有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之内的海洋权益和利益的合法性。不过,正如上面所说,菲律宾也承认仲裁庭无权裁决与主权有关的问题。

其三,陈大使指出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是中国长期奉行的政策。这可能是事实,但并不能阻止菲律宾行使《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寻求仲裁机构根据《公约》的条文进行裁决。中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是同意会有这样的可能性的。

其四,陈大使指出菲律宾在2002年签订《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时,“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后却执意推行针对中国的仲裁案,动摇了《宣言》的基础。关于这一点,仲裁庭在做出拥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时,已经说明《宣言》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此外,《宣言》也没有预先排除菲律宾根据《公约》向中国提出仲裁案。

最后,陈大使表示希望菲律宾能“早日回到中菲双边谈判桌前”,继续和中国直接谈判来解决争端。由于仲裁庭很可能会在几个月内做出裁决,菲律宾不大可能在这个时间点上要求停止仲裁。由于仲裁庭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一旦下判,双方都得遵守。中国和菲律宾仔细研究仲裁结果,再来决定下一步行动,才是明智之举。

结论就是,仲裁并不能解决哪个国家更能拥有那些有争议“地物”的主权之类的根本争端,也不能为两国划定海洋边界。不过,它应该可以澄清涉及南中国海海洋权益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希望双方最终都能够认识到,要管控南中国海的潜在冲突,在符合由《公约》所制定,再由仲裁庭加以确认的法律规则下,进行谈判与合作,才是上上之策。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属机构的立场。

张从兴译

由于仲裁庭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一旦下判,双方都得遵守。中国和菲律宾仔细研究仲裁结果,再来决定下一步行动,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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