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强林瑞莲须对AHTC负赔偿责任 毕丹星无须负责

工人党市镇理事会官司于2018年10月份在高庭开审,(左起)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前秘书长刘程强与主席林瑞莲当时都轮流上证人栏供证。(档案照片)
工人党市镇理事会官司于2018年10月份在高庭开审,(左起)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前秘书长刘程强与主席林瑞莲当时都轮流上证人栏供证。(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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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工人党前秘书长刘程强、主席林瑞莲与支持者侯文芳夫妇,在监管市镇会付款方面出现严重疏失,四人须对市镇会做出赔偿的裁决维持不变;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诉方在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官司中所立的起诉状看似有不足,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工人党前秘书长刘程强、主席林瑞莲与支持者侯文芳夫妇,在监管市镇会付款方面出现严重疏失。因此,四人须对市镇会做出赔偿的裁决维持不变,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官司中另一个起诉方白沙—榜鹅市镇会(Pasir Ris-Punggol Town Council, 简称PRPTC)所立的诉状书内容与范围不一样,刘程强、林瑞莲、毕丹星等七名答辩人则都必须为疏失行为,对盛港市镇会做出赔偿。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上诉庭五司是在去年11月,为缠讼数年的工人党市镇会上诉案发表长达280页的书面判词。当时五司已裁定所有答辩人在监管付款机制方面行为疏忽。不过,裁决牵扯出诉方当初如何立诉状的法律问题,五司于是在星期五(7月7日)发出另一份判词,为这些后续问题,包括赔偿责任做出定夺。

由阿裕尼—后港市镇会(Aljunied-Hougang Town Council, 简称AHTC)委任的独立委员会以及PRPTC,在2017年分开起诉工人党领导人等七人与管理代理公司FMSS。起诉内容有关他们于2011年至2015年间,在管理市镇会过程中失职,必须为市镇会所支出的超过3370万元作出交代。

除了刘程强、毕丹星与林瑞莲,其他答辩人是时任市镇会理事符策涫和蔡誌泓,以及成立市镇会管理代理公司FMSS的侯文芳和丈夫卢仲明(已故)。

五司在判词中解释,两起官司虽一起审理,但两个市镇会是个别立诉状书,等于有两个起诉方;两方所提出的索偿法律原则并不相同,而AHTC所援引的法律内容范围比较狭隘,并且似乎有所不足。

在民事官司中,起诉状(pleadings)有其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它划定诉方提出索偿与辩方所须做出答辩的法律范围。一般上,诉辩双方在审讯期间不可“改道”,脱离原本划定的范围来打官司,这是为了避免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

若无法付还赔偿金 林瑞莲与毕丹星恐破产失议员资格

根据AHTC的起诉状,市镇会指工人党理事与职员(侯文芳夫妇)违反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但没有以违反“善巧与谨慎的责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为索偿立场。而上诉庭的裁决是,七名答辩人的疏忽行为所违反的是“善巧与谨慎的责任”;在这情况下,AHTC是否还能向七人索偿?PRPTC的起诉状则没有这个问题。

五司考虑后认为,由于AHTC在审讯期间所提呈的证据如KPMG审计报告,显示刘程强与林瑞莲两人设立有问题的付款机制,以及侯文芳夫妇负责签发付款给自己的公司,因此这四人必须为他们的疏失行为,对AHTC负起赔偿责任,这项裁决没有对他们不公平。

至于毕丹星、符策涫和蔡誌泓,由于AHTC没有举证指他们参与设立有严重疏漏的付款机制,因此三人无须对AHTC负上赔偿责任。

随着这份裁决出炉,这起官司将进入下一阶段,即由高庭择日审理答辩人所须做出的赔偿金额。早前的审讯未对市镇会所蒙受的损失提出一个具体金额。如果林瑞莲、毕丹星无法付还赔偿金,他们将面对破产以致失去议员资格的后果。

上诉案背景:AHTC起诉状不充分 上诉庭难断赔偿责任

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AHTC)和盛港市镇会起诉工人党议员等人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上诉庭去年11月9日发布裁决,推翻了高庭的部分裁决。

上诉案牵涉原榜鹅东区的行动党白沙—榜鹅市镇会(PRPTC)旧账目,随着工人党在2020年大选中囊括榜鹅东区在内的盛港集选区,新成立的盛港市镇会因而取代PRPTC,成为本案诉方之一。

根据当时判词,上诉庭五司认为:

  • 工人党主席林瑞莲和前秘书长刘程强等五名市镇会理事,以及前管理代理公司FMSS负责人侯文芳和已故丈夫卢仲明(统称答辩人),无须对AHTC负起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
  • 答辩人代表AHTC颁发各项合同时,“出于善意”(in good faith)行事。
  • 但答辩人在执行AHTC付款程序时有严重疏忽,导致程序持续存在监管失当情况。这是由于利益冲突者参与处理对前管理代理公司FMSS和承包商FMSI的付款,以及缺乏保障措施,形成多付的风险。
  • 有关AHTC将合同颁给Red-Power电气工程公司,林瑞莲违反了善巧与谨慎的责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并且有疏失。另两家公司以较便宜的价格提供同样的服务,而林瑞莲无法证明她选择不与这两家公司续约是出于善意。

上诉案裁决去年11月虽已出炉,但AHTC代表律师团的起诉状在付款程序监管失当和林瑞莲导致AHTC将新合同颁给Red-Power这两方面内容不够充分,使上诉庭难以确定答辩人对AHTC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诉庭因此指示诉辩双方提呈进一步的书面陈词,以斟酌能做出哪些有关赔偿责任的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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