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况报道 :刑事案不一定告到底 两造庭外和解 无罪等于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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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表,可和解(compoundable)的案件包括轻微非礼案、伤人、恶作剧、擅闯、刑事诽谤、恐吓、骚扰,鲁莽或疏忽行为造成伤害等。(AI辅助插图/李太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表,可和解(compoundable)的案件包括轻微非礼案、伤人、恶作剧、擅闯、刑事诽谤、恐吓、骚扰,鲁莽或疏忽行为造成伤害等。(AI辅助插图/李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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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涉嫌非礼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前教员费南多(Jeremy Fernando)博士,与受害者达成和解,被判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刑事案可通过道歉、赔偿或罚款销案解决。到底哪类案件可循这样的方式解决?过程如何,赔偿“市价”又是多少?销案后被判无罪,是否代表嫌犯没干过“坏事”,就此“洗白”?受害者愿意和解,又有什么好处?本期《实况报道》,四名资深刑事案律师解答销案问题,也谈“法律上有罪”(legally guilty)和“事实上有罪”(factually guilty)的差异。

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中,如果受害者愿和解,却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赔偿额,控方会干预和调解,确保受害者不趁机漁利,捞取意外之财。

受访律师说,即使受害者同意和解,控方基于公共利益,包括考虑案情和是否存在任何加重刑罚的因素,有时会否决辩方的和解申请。

和解不是去证明和确定罪行,而是让双方协商,放下过去继续往前行。只要案件属于可和解性质,律师通常会代表被告向总检察署申请和解,并列出和解条件;控方与调查人员和受害者商谈后,看条件是否合理,再决定要不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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