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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允许农民土地流转
中国允许农民土地流转
(2008-10-20)
●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中共决定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买卖)土地承包权。 新华社昨天全文播发了本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为保障耕地不会因为自由买卖而大量流失,威胁粮食安全,《决定》强调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此外,为了确保中共通过对土地产权的垄断来维系社会主义体制,《决定》也禁止土地流转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由于官方媒体先前高调宣传,而12日闭幕的三中全会公报却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等文字,一度引起外界的政治联想。 除了允许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决定》也开放耕地集中以提高生产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决定》也对地方政府勾结房地产商征地图利的做法提出禁止,表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提出“三个不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对中国媒体强调,《决定》对于土地流转提出“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最重要的是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并不会增加城市住房用地的来源,不会因而导致市场供应更多廉价住房,城市居民也因此不会直接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一开始便参加《决定》起草工作的韩俊说,配合对征地的限制,《决定》也要求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使得他们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韩俊在2005年指出,征地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途径,也是他们最不满的领域。有研究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因征地的损失共达2兆元人民币(约4322亿新元)。 《决定》比较策略性的内容是要求结束农民二等公民身份,“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提高对农民工的照顾,包括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等。 农民的政治权利也相应被提高,《决定》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等目标。 官方电视台《新闻联播》昨晚报道,中国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部署第四季度经济工作时,也针对农村问题做出指示,要求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定并发布增加各项农业补贴的方案,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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