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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001)
在众方瞩目下,中国和美国官员在4月18日就双方撞机事件所进行的谈判,谈了两个半小时后,曾突然叫停,因为双方代表“话不投机半句多”,谈不下去了。 表面上,美国代表认为,中方官员在此事件责任不明之前不愿谈把那架肇事的侦察机归还给美国的问题,因此,主要任务是把该机要回的美方代表乃认为无法再谈下去。 对中国来说,事情发生后,基于人道考虑和国际社会的舆论,中方在4月11日答应先把那24名美军机组人员释放。没想到,美国政府在要回机员后又“倒打一耙”,放出狠话,如今,该军机横躺在中国土地上,自然“你急我不急”,以手中的筹码要美国方面“悔过”、“让步”,即:今后不再在中国沿海进行侦察飞行。 对美国来说,要回该侦察机是谈判最重要的任务,其次,美国会坚持“依国际法”在中国沿海进行侦察飞行,因此,美国方面所能做的最大让步是:和中国谈出一个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双方订出一套关于美军侦察机在什么状况之下可以继续侦察中国,而中国方面在派机升空拦截美军侦察机时,应该距离多远,不应该危害到双方面飞机与机员安全等问题。 因此,归根到底,中美双方在这项谈判中,基本底线问题在于:依据国际法,尤其是1984年11月16日在牙买加蒙特加市由全球大多数国家签署,并从1992年开始普世沿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美国军方侦察机是否有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飞行的问题。 熊¤的两点解释 美国纽约大学著名的华裔国际法及国际政治学教授熊¤4月14日致函《纽约时报》(读者投书版已登出该函),对上述问题提出两点解释:美国侦察机在沿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上空进行侦察飞行时,必须符合两项国际法原则:一、必须符合“双边关怀”原则,即在追求美国侦察目的时,也要顾及中国方面的相关法令、利益及权利;二、必须是以和平为宗旨。 熊¤教授这两项“澄清”,其实就是美国政府方面在这次谈判前所想设下的国际法陷阱的两大支柱。因为美国虽然未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但是,里根总统已在1983年3月10日签发行政命令,全盘接收《国际海洋法公约》中有关200“专属经济区”的所有好处,因此,《国际海洋法公约》中所有相关规定如该区内的主权、管辖权及相关权利,美国照单全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章第55条到第115条中,对于和平时期,各国船只及飞机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及空中飞行所进行的航行和飞行权,曾有原则性规定: △这些条款一再重申,外国船只及飞机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及飞行时必须遵守“相互关怀”的原则,即既要考虑到本身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该海岸国家的法律与利益,若双方法律及利益与《海洋法公约》相抵触,则国内法无效。 △必须是以和平为目的,和沿岸国无利益冲突。 △若有争执应基于平等地位及“相互关怀”原则解决。 坚称侦察是为“和平” 所以,美国方面既然已照单全收《海洋法公约》中与“专属经济区”有关的规定,美国政府乃“死咬”一个原则,就是:美国的军事侦察行动是出于“和平”为目的的考虑。 美国白宫发言人佛莱奇在4月16日,即在美国谈判代表团启程赴北京前夕,在例行性记者会中重申:“美军的侦察性飞行旨在协助维护和平。这些侦察飞行在保障区域和平上担任重要角色。” 此外,美国又表示,美国并非唯一在空中进行侦察作业的国家,因此,这些国家的侦察工作既已成常态,皆以维护和平为目的,美国在中国沿海的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乃不违反国际法。 不过,即使美国军方的侦察行动可以硬被解释为“具和平用途”,但是,《海洋法公约》中一再重申的“双边关怀”原则,美国方面却一直未提出说明。 令人惊讶的是,中国方面居然没有根据这两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反驳美国的说词,尤其是“相互关怀”原则,中国方面如果掌握得当,即可以逼美国政府就“相互关怀”的内容进行谈判,在未谈出结果之前,中方可以要求美国停止侦察飞行。 此外,在国际法中有所谓“无邪意航行”(Innocent Passage)的原则,此原则本来规范各国船只在海峡中进行无恶意航行的权利,例如潜艇若要经过海峡,必须冒出水面,必须在船首挂船籍国国旗等,后来,此“无邪意航行”原则也被普遍应用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及空中的航行、飞行上头。从“无恶意”这个原则着眼,美军侦察机在中国沿海上空进行侦察飞行,的确很难令人信服地确定美军侦察是无恶意。因此,白宫发言人佛莱奇在16日被记者追问,美军这项侦察行动如何能界定为“维护和平”时,佛莱奇只好强词夺理的说,藉着这些侦察性飞行,美国可以掌握全世界军事动态,作未雨绸缪式的预防和平遭破坏的行动。 由此可见,若严格遵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美国除了强词夺理,很难有充分的理由和权利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侦察行动,如果硬要那么做,所恃的是拳头,而非国际法。 这种状况,美国政府心中有数。就不知道中国当局的算盘如何? 《联合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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