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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2000)
陈水扁公布法令:台立院可随时罢免总统
(台北讯)台湾总统陈水扁昨天批准公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在总统令公布生效后,立法院随时可以依据这项职权规定,展开罢免总统的相关动作。 台湾电子媒体“东森电子报”昨日报道,陈水扁是在傍晚5时许公布这项法令。总统府指出:“总统民国89年11月22日令:兹增订立法院职权行使第七章之一章名及第44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立法院是在本月7日上午以131票赞成、66票反对,通过立院职权行使法44条之一有关“记名投票”及“15天内完成罢免程序”等罢免案立法程序。立法院是在10日寄出寄总统府,总统府在12日收到后,依规定必须在收到十日内发布总统令,而昨日正是最后一天。 新修正的立院职权法规定,立委罢免正副总统,须经四分之一立委连署,附具罢免理由,交程序委员会编列议程提报院会,不经讨论,交全院委员会于15天内完成审查;全院委员会审查前,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人在审查前七日内提出答辩书;在全院委员会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立委中的三分之二同意,罢免案即成立,当即宣告并谘复被罢免人。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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