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001)

立法院决议要求行政院续建核四

  根据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临时会今天议决核四案,在出席两百一十位立委中,共有一百三十四人赞成、七十人反对、六人弃权,通过决议反对行政院迳予停止核能四厂兴建的决定,并要求行政院应继续执行相关预算,立即复工续建核能四厂。

  今天通过的提案内容规定,立法院国民党党团、亲民党党团、新党党团、无党籍联盟依照宪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的职权及司法院释字第五二零号解释意旨,听取行政院长关於变更核四案报告後,国民党团等认为,我国整体能源未来发展,应在兼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国际公约精神,在能源不虞匮乏的前提下,规划国家整体能源发展方向,务期能於未来达成「非核家园的终极目标」。

  提案内容指出,惟鉴於行政院罔顾宪法及法律程序正义,悍然片面停建核四的违法决策,已经造成政治动荡、经济衰退、社会不安,因而主张反对行政院停建核能四厂的决定,建请院会做成以下决议:

  “本院依照大法官会议所做成第五二零号的解释意旨,再予确认核能四厂预算具有法定预算效力。反对行政院迳予停止核能四厂兴建的决定,行政院应继续执行相关预算,立即复工续建核能四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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