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1)

民进党究竟知不知法?

● 张從兴

  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访问大陆之行,在台湾引起反弹是意料中事,但是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昨天指出国民党有意和中国共产党进行第三次“国共会谈”,并认为国共达成协议就会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一一三条,就未免有点令人意外。

  民进党党团在引用“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条文时,还警告“国民党勿触犯国法,否则将遭提起公诉”。

  民进党可能忘记了《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而“中华民国”的“任务型国民大会”还没有通过变更领土的决议,因此国民党即使是和共产党达成什么协议,那也只能是“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的国民党”和“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共产党”之间的事情,并非和什么外国政府缔约。

  国民党是否真的准备和共产党进行第三次“国共会谈”,现在还说不清。即使是国共真的达成什么协议,民进党政府也不必担心,因为根据“中华民国”的相关条例,中共至今还是一个“非法组织”,而国民党和“非法组织”达成的任何协议,当然是无效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当年还在大陆的国民政府,曾经两次承认中共是合法政党,而当国共第二次合作失败后,中共就成为非法组织了。而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于1991年废止以前,台湾任何人跟这个“非法组织”来往都是头等大罪。

  虽然说“中华民国”政府在199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可是至今“中华民国”政府似乎还没有制定承认中共是合法组织的法律或行政条例。

  换言之,除非“中华民国”正式承认中共是合法政党,否则两岸之间的任何协议、协定等等,严格地说都是非法的。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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