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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霍存福教授曾指出,现代中国人考虑法律问题仍然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总是以法律是否合情合理来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元朝人评价唐律“通乎人情法理之变”;明朝学者评价唐律“上尽天理,下极人情”;清朝乾隆皇帝在谈到制定《大清律》时要“揆诸天理,尽乎人情”,都反映了这种传统观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以及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中共当局近年来开始把注意力放在提升社会基层的生活品质,适度加大资源投入,以缓解贫富差距扩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很多措施需要时间发挥效果,然而随着中共十七大的临近,对于社会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试图立竿见影的手段也被采用,《标准》的出现因而也让人嗅到政治意味。
舆论对《标准》有着多重质疑,有人认为它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与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相悖。论者指出,照顾生活无着者是政府的责任,允许公民在生活无着时偶然盗窃其他公民财产,其实是把责任和成本转嫁给社会。
论者说:“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违法人的保护,即使是对违法人的保护,也只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评论干脆呼吁“不能让司法为社会问题埋单”。评论指出:“司法无责也无权为悬殊的贫富差距、匮乏的社会保障埋单”,正道应该是“在行政层面努力校正失却了平衡的社会公正”。
但也有评论认为,《标准》“扶助弱势的人文精神”只是媒体的单方解读,最高检真正的诉求其实是保证案件的质量,因为《标准》是法律的细化,不但没有“更宽容”,反而因过于细化而显得“更严格”。
这是因为中国司法界仍然有不少低水平的司法官,无法适应日益精密与繁复的司法体制,唯有依靠细化的标准来确保案件质量。
面对舆论的诟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表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说:“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实际从实体上认为他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基于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法,才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否定的评价,这种评价本身也是惩罚的一种体现。”
《标准》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外开恩的用意是明显的。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乃至政治问题,恐怕最后会南辕北辙,反而因为司法的公正性被削弱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有其他手段,政府如果无力兼顾,就应该放手给社会团体,包括放宽对民间组织的管控,让同乡会之类的社团发挥功能,避免流动人口因走投无路铤而走险,亡羊补牢已经是下策,扭曲司法只能破坏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联合早报》 (编辑:苏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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