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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当比例的“合理利润房”来调控房价
用相当比例的“合理利润房”来调控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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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5)
近些时,中国房地产市场反映了一个情况:各地空置的商品房不少,但房价却还在走高,部分城市比较突出,城市居民反映较大,民间有发起“不买房行动”,而政府遏制的手段还不是非常有效。有人甚至认为,这件事情关系到“谨防既得利益挟持国家政权”。
这里且不论今日世界各处是否皆有“既得利益挟持国家政权”,乃至既得利益影响政府政治、军事行动。只就事论事,想说说能否以“透明定价”调控房价,我们有“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是否可有“合理利润房”?并兼谈对房价的利益分析及其调控。
一、“价格分析”、“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七部委曾联合出台房产新政策,调控稳定房价。其中提出 “价格分析”、“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价格分析”,很重要的是要分析住房的定价因素及各因素的权重。
住房的价格形成,是有若干因素组成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这些因素各自一定的权重,并与住房价格挂钩,计算形成住房的定价参考价位。
若由管理部门测算公布一些有代表性的住房小区房价(也可以公布测算公式,由各方各自测算),将会便于消费者以此为据购房,建房者以此为准建房、定价,社会、媒体以此为度评价,从而会起到房价参照和制约房价的作用。
二、影响房价的有关因素及其加减权重
这里初步排出一些与住房价格有关的因素及其加减权重(仅为初浅排拟,权重更为模拟举例性质,可由管理部门联系实际专题研究,产生结合实际、合理的权重),供参考:
1. 在同一地段,小区平面布局、设施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等,低档2%,中档4%,高档6%;
2. 小区内绿化,无-3%,少量1%,中档2%,高档3%;
3. 交通方便程度,所住房0.3公里内,每有一路公交车0.5%(超过10路不再加);
4. 所住房2公里内有小学、幼儿园10%,省、市重点小学、中学15%;
5. 所住房3公里内医院、银行、邮电通讯等,各3%;
6. 所住房1公里内有生活用品供应商店、超市,每点0.5%(超过10个不再计加);
7. 所住房半公里内有餐饮小吃供应点,每点0.3%(超过10个不再计加);
8. 区位,距离市中心距离,每公里0.5%;
9. 无物业管理和非独立封闭小区各2%;
10. 楼层,以小高层为例:1层和2层为基准价,5层和6层为-3%,7层为-5%,3层和4层为+3%,楼顶则-5%;
11. 朝向,如无朝南外门窗,-5%;
12. 房屋竣工后即进入折旧期,按照理论折旧率,混合一等结构房屋折旧期限为50年,每年的折旧率为-2%;
若按以上因素和权重,可举例说明其对房价的参照作用。
某住宅2003年建成,此房2层(共9层),建筑面积85平方米,位于距离市中心5公里地区,小区内绿化中档,小区平面布局、设施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低档,附近有公交车6路,有银行,一般小学、幼儿园,有一处超市,5家商店,餐饮小吃点5家,有物业管理但未形成独立封闭的小区。
若以当地市中心各因素均为最好的商品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则该住房参考价格可以做如下计算:
位于距离市中心5公里地区,—5000*5*0.5%=125元
小区平面布局、设施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低档,—5000*2%=100
小区内绿化中档, —5000*1%=50
折旧率为-5000*2*2%=200
有物业管理但未形成独立封闭的小区,-5000*2%=100
附近有公交车6路,-5000*4*0.5%=100
有医院、银行,-5000*3%=150
一般小学、幼儿园,-5000*5%=250
有一处超市,5家商店,-5000*2%=100
餐饮小吃点5家,-5000*1.5%=150
有物业管理但为形成独立封闭的小区,5000*2%=100
合计:5000-1425=3575(元/平方米)。因而此房的实际参考价格3575*85(平米)=30万元左右。
三、高房价的“利益分析”,可以倡导有相当比例的“合理利润房”
中国提出调控高房价已有年,至今为何调控难度仍较大?
其因主要可能是利益,不但是开发商有利益驱动,当地政府也有利益考虑——高房价背后有高地价和高所得税等高额收入。房价高,当地政府是利益均沾的(虽然其有可以“理解”的一面:市政建设的钱从何而来?经济高增长如何实现 ?)。
据了解,国内此前有些城市如上海、杭州等,已提出“透明售房”,但所透明的主要是售房情况。似乎政府部门内有人提出过“成本、利润透明”,但好像未见这样的“透明”案例。其原因也不说自明。
调控房价,可能需要对住房开发商建房的“成本、利润透明”。例如按土地购入价,每平方米2000元,建筑成本每平米1500元。利润不低于10%,房价应为每平方米3900元左右。
这里提出一个也算是新的提法:我们有“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是否可有“合理利润房”?并且,由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乃至住房需求的群体来参与听证,由各级媒体、社会咨询参与评议,来认定、公布这种透明的房价。(也可以不排除高档商品房,高价房。但大力提倡有相当比例的“合理利润房”,对高价房还可以实施“暴利税”控制的办法。)
如果作此类成本利润的实际测算,能实施“建房成本、利润透明”的“合理利润房”的售房,将会有利于房价的调控,而抑制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暴利企图”。
同时,更重要的还是对利益驱动的控制:可否对相当比例的“合理利润房”以上的高价房,实施“暴利税”控制办法?而且,所收上缴“地税”和“国税”的比例,实施房价越高、交“国税”比例越高。——使开发商、当地地方政府在房价上的利益受到必要的限制。
当然,以上只能作为想法、思路供参考,具体尚需经科学的研究论证。
南京财经大学 陶文庆(文磬)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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