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同性恋问题 回应《何不废除刑事法典第377和377A章节?》
探讨同性恋问题 回应《何不废除刑事法典第377和377A章节?》
[2630] (2007-06-06)
在这篇短文里,我试着从一个更深的层次探讨同性恋问题。
先此声明,同性恋者到底能不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我实在不敢妄下断论。不过,这个理论再确实,也不过是十多年的新理论。若想要藉它做为社会全面开放的理论依据,我想我们还是应该谨慎从事,不宜赶时髦。
比起以往任何时候,新加坡已经是明显的开放了许多。不是吗?我们已经在圣淘沙举办过同性恋舞会。同性恋者也已经可以在敏感的职位上当公务员。而本地也有了一些同性恋者聚会点和酒吧。他们事实上已经由背地里走向半公开。
诚如胡爱妮小姐所指出的一样:人品的好坏,与性取向无关,同性恋者也同样对社会做出贡献。在这个新世纪里,思想再保守的人,也不应该嘲笑甚或是‘迫害’同性恋者。
那问题还出在哪里呢?法律条文的继续存在,本身实在不能说明什么,政府不是已经承诺不会对私底下经过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了吗?
依我个人的看法,事情的征结已经超越了同性恋社群到底会不会(或者有没有)被主流社会所歧视的争论,又或者是个别的‘同志’们担心他们的生活会受到执法行动干扰的问题。事情实在的情况是:在全界范围内同性恋社群已经由七十年代以前在社会上的被动转为现在的主动出击,争取认同,向社会宣扬同性恋是一种可被接受的‘另类’生活方式之一,是各人选择上的自由,也是民权的体现方法。过程当中,运动的集体性多於个别人士的诉求。至於同性恋者有没有异於常人的基因或天生的性别取向,已经不是重点,只是‘维权’行动中一个方便、合理和科学化的切入点。
在旅居悉尼期间,我曾经在当地的主流报章上读过这样的调查结果:澳洲人对同性恋者基本上是非常宽容的,但在同一份调查报告中却显示绝大部份的家长们并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孩子们牵涉到同性恋活动。
事情再明白不过了,如果连相对开放的西方家长们尚且持如此保留态度,更何况我们这个相对保守的东方社会呢!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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