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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制定《反分裂特别惩罚条款》
探讨制定《反分裂特别惩罚条款》
[10396] (2008-05-13)
我是一个法盲,怎么会想到探讨制定《反分裂特别惩罚条款》?2008奥运火炬传递之初,火炬传递不断受到”藏独”分子干扰,”藏独”分子粗暴干扰极大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最近,有幸看到一篇旅居洛杉矶的美籍华人张庆松博士的《中国应该制定”对外经济制裁法”》一文,文章从大陆勒令深绿商人许文龙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停业展开。
文章指出:“自从媒体披露许文龙污辱慰安妇,美化日本侵略史后的事实后,他就在海峡两岸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近日又传出大陆方面已经勒令许氏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停业的报道。消息传出,海内外中文网络上一片喝采的声音。有网友指出,对许文龙这样的汉奸一方面要赚中国人的钱,另一方面却又污辱中国人,背叛民族利益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张庆松强调指出:这次对许文龙企业采取行动,是一种事后报复的行动。但是,当事情发生以后才采取行动补救的话,已经是亡羊补牢,损失已经造成了。最好的效果是在事先就有一种威慑机制的存在,就像是一柄尚方宝剑。剑未出鞘,但是已经威势吓人。这就有预防的效果。在目前的形势下,这种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机制就是制定“经济制裁法”。
“经济制裁法”就是一种授权政府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海内外法人甚至国家主体进行经济制裁的法律。制裁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国家,甚至是国际机构。制裁的理由可以是多种多样,比如不平等贸易,非法金融活动,非法经营活动,破坏中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非法参与中国的政治活动,资助中国境内的分裂分离势力,非法走私,贩卖毒品,贩卖军火,企图分裂中国的国土等等。
经济制裁的形式包括吊销经营执照,禁止货品进口,禁止贷款,禁止设立经营机构等等。
张庆松进一步指出:经济制裁法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联合国现在就还在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美国有一套完整的经济贸易制裁法案,最著名的就是超级301--对智慧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实行的制裁条款。所以,中国制定经济制裁法不会产生任何的消极影响,反而会增强中国的外交能力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面对日益嚣张的“藏独”分子;面对不断滋事的“台独”分子。我们到底有没有能力对那些支持分裂、颠覆中国的国家、地区及其反华企业、事业等组织实施经济制裁?
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11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四 对世界GDP增长贡献率第二达13.8%,外汇储备跃居世界第一。
报告显示:2003-2006年,我国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均大幅增加;居世界的位次也基本保持在前列。其中,煤、水泥和化肥产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1位。钢、发电量和布的产量也基本保持在世界前2位;原油产量居世界第5位。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在世界各国居领先地位。谷物、肉类、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的产量四年连续居世界第1位;茶叶的产量在2005年升为世界第1位;甘蔗产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3位,大豆产量稳居世界第4位。
另据中新网5月11日电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大陆对台湾、韩国及日本的双边贸易都出现巨大逆差,对美国及欧盟却享有庞大顺差,这种贸易形态显示中国大陆已成为台、韩、日的“出口平台”。
世界贸易组织预定于本月21日进行对中国的第二次“贸易政策检讨”,根据台湾“中央社”取得的秘书处报告,日本、韩国与台湾的出口在中国大陆总进口金额的比例逐渐降低,但仍是最主要来源,去年所占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十四、十点九及十点六。
闻明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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