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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举行“和平协议”谈判的三个难题

两岸举行“和平协议”谈判的三个难题

[10636] (2008-08-05)

早报导读

  如今,两岸在签署“和平协议”上已达成了共识。大陆方面已经将“达成和平协议”写进十七大政治报告,国民党也将“签署和平协议”列入新党纲中,像民进党等其他各政党也并不反对签署“和平协议”,因此,签署“和平协议”已经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等举行“和平协议”谈判了。但是,如果两岸举行“和平协议”谈判的话,就会发现签署“和平协议”之难其实“难于上青天”。下面提出其中的三个难题,以便两岸有关人士关注。

  一、选择哪一种和平统一中国模式?

  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台海和平,但是除此以外,一定还会涉及到“中国统一”与“中国分裂”问题。一般而言,这份“和平协议”不可能成为一份“台湾和平独立”和“维护不统不独”的政治契约,因此“和平协议”一定是一份关于中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契约。

  关于中国和平统一有这样两种模式:1、“一方归顺另一方”的“和平统一中国模式”。这与东西德和平统一相似;2、两岸举行公正公平的“民主选举”产生新的中央政府,以及制订新的宪法和法律,完成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这种模式与建立美利坚合众国极其相似。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国共两党曾经也举行过中国和平统一的政治谈判,还签署了举世闻名的《双十协定》,可其结果还是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在那次“国共会谈”中,蒋介石先生及国民党是希望通过政治谈判说服(或逼迫)毛泽东先生和共产党归顺由蒋介石先生和国民党控制的“中央政府”,即要求毛泽东先生和共产党交出军队后派人到重庆政府(后来的南京政府)去做官。因此《双十协定》的名称是《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在该文件中还有“中国国民政府蒋主席”、“政府方面”、“在蒋主席领导下”等与“归顺”相吻合的文字表述。显然,在蒋介石先生和国民党一方,他们想以“一方归顺另一方”的模式和平统一中国。但是,毛泽东先生和共产党则要求中国举行公正公平的民主选举,然后产生中央政府,因此在该文件中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的文字表述。

  稍有分析研究能力的人都能轻而易举地发现,当时的蒋介石先生和国民党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而不赞同使用与国际接轨的第二种“和平统一中国”模式;而毛泽东先生和共产党也是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而不赞同使用第一种“和平统一中国”模式。这样一来,其结果必然是双方都无法完成“和平统一中国”大业。

  如今,遇到了马克思先生所说的“历史上常常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的政治状况——两岸选择哪一种和平统一中国模式?

  一般而言,由于大陆方面绝对不可能归顺“中华民国”,台湾方面绝对不可能归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中国不会出现“一方归顺另一方”的和平统一中国的奇迹。那么难道当今中国举行公正公平的民主选举,其前提必须是开放党禁而实行“多党制”。众所周知,如果中国开放党禁而实行“多党制”的话,必然会爆发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颜色革命”,其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之巨大,远远超过“文化大革命”。而且美国等反华势力“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其目的就是逼中国举行“民主选举”,从而逼中国开放党禁而实行“多党制”,使中国爆发“颜色革命”。

  二、由谁签署“和平协议”?

  已经有很多人研究过这个问题,本文只简略地说一下:

  1、如果由两岸的“两个国家”派出代表举行谈判后签署“和平协议”的话,就是“分裂中国”,“‘一个中国’从此正式分裂成‘两个中国’”。

  2、如果由两岸的“两个政府”派出代表举行谈判后签署“和平协议”,那么“‘一个中国’中就有两个‘合法政府’”,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相悖。

  3、如果由“国共两党”派出代表举行谈判后签署“和平协议”,这份“和平协议”只对“国共两党”具有约束力。还要经过两岸的“国会”通过后才对两岸具有约束力。困难的问题是“国共两党”签署的“和平协议”能够被两岸的“国会”批准吗?退一步讲,即使两岸的“国会”批准的话,不又成为“两个国家”了吗?

  由此可见,由谁参与谈判和签署“和平协议”是一个难题。

  三、“议会”还是“会议”?

  两岸举行签署“和平协议”的谈判是属于“议会”还是属于“会议”?这是一个至今未被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权力”的是“国会”。在大陆方面享有“最高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台湾方面享有“最高权力”的机构是“国民大会”如今改为“立法院”。

  假设两岸举行签署“和平协议”的谈判的话,这些代表的权力从何而来?他们的权力有多大?还有,“谈判”就是“会谈”,“会谈”就是“会议”,因此两岸举行签署“和平协议”的谈判,其实就是两岸举行签署“和平协议”的会议。这个会议与大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台湾的“立法院”有什么关系?显然如果这些一系列问题不解决的话,就无法签署“和平协议”。

  笔者对“议会”和“会议”进行过研究,发现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简略地说,西方的议会制度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召开“会议”,因此各位代表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即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议事”。而在中国,从袁世凯开始,他发现,如果“议员”可以不受限制而“议事”的话,各级“领导”就无法“控制议员”,袁世凯刺杀宋教仁先生就是因为不能“控制宋教仁先生”。蒋介石先生和国民党,在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以及无党派人士拒绝参加的情况下,于1947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议会。说白了,只有这样,蒋介石先生和国民党可以“控制议员”。

  总之,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议员其实是没有“议事”和“议政”的权力的,他们是听命于某些人的表决工具。大约由于中国参加各种会议的人没有“议事”和“议政”的权力,因此在中国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久而久之,中国就只有“会议”而没有“议会”。总之,“议会”的涵义是为了“议”而“集会”,“议”是目的。而“会议”的涵义是“会”高于“议”,因此只注重“会”的形式,而不注重“议”的实质。

  如今,两岸为了签署“和平协议”而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肯定是为了“议事”,这样一来,这种会议与西方国家的“议会”极其相似。因此,在事实上,两岸很难“达成和平协议”。

  总之,如果两岸能够签署“和平协议”的话,那么,所召开的“和平协议”会议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取得成功的“议会”,从此可以开创中国的“议会”政治。其意义确实是无与伦比的伟大。

  四、结束语

  如果两岸真是为了维护台海和平而真想签署“和平协议”的话,非要解决上述三个难题不可。否则,不解决上述三个难题,永远不能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中国只能永远分裂下去,两岸的“军备战”和“外交战”只能永远打下去,有关两岸“和解休兵”与“和平共荣”等都是大话、空话、废话。

  胡儒德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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