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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虎藏龙》侵权事件双方发公开信www.dayoo.com 大洋网大洋网讯 本月16日,本报对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称《卧虎藏龙》影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一事作了独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19日,《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对此事作出回应。他们在致媒体的“公开信”中称:《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唱上海公司买过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丝路驼铃”部分录音的使用权,完全合法。 昨天(5、21),在香港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卧虎藏龙》电影监制江志强郑重声明这件事与谭盾为《卧虎藏龙》而作的原创音乐没有任何关联。 对此,宁勇的律师刘兴桂专门给本报发来的答复认为,“公开信”中的三点意见并不能作为免除《卧虎藏龙》剧组责任的借口。 本报记者采访宁勇,宁勇说:“没有经过同意就采用了我的作品,事后寄来200美元的支票也无任何说明和解释,这是对我的不尊重。哪有把作者放在一边谈版权的事情?他们都是对的,难道我错了?”至此,一场各执一词的论战展开了。 《卧虎藏龙》电影制片公司致媒体的公开信 就《广州日报》独家报道有关《卧虎藏龙》在电影中采用宁勇教授音乐“丝路驼铃”一文,我们作以下说明: 1、《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于2000年6月5日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购买由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录制的出版的激光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丝路驼铃”部分录音的使用权,长度为2分18秒。购买费用和付款资料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完全按协议书规定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宁勇教授个人支付协议规定版权费用。宁勇教授的费用由上海民族乐团刘波先生转交。 2、我们也于2000年6月5日收到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授权书。文中明确说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授权《卧虎藏龙》剧组使用“丝路驼铃”一曲的部分录音,“任何有关该乐曲录音版权的问题,请咨询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3、电影音乐有两种之分,一是原创音乐,二是资料音乐(sourcemusic)。“丝路驼铃”录音音乐(已收录了激光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是通过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版权购买协议而被《卧虎藏龙》剧组采用的影片资料音乐,共长2分18秒,与谭盾为《卧虎藏龙》而作的原创音乐是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创作关联的。特此澄清。 2001年5月19日
关于《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致媒体公开信》的答复 (一)、《卧虎藏龙》剧组公开信的内容应视为进一步确认了其对宁勇教授创作的乐曲未经同意即予以使用的事实。因此宁勇教授及律师对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二)、至于公开信中三点意见,并不能作为免除《卧虎藏龙》剧组责任的借口: ①关于《卧虎藏龙》剧组与中唱上海公司的协议,属另一个关系,只能证明《卧虎藏龙》剧组向“丝路驼铃”演奏出版者(而不是乐曲创作者)有使用协议,并不能证明中唱上海公司或《卧虎藏龙》剧组事先征得了宁勇同意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因此,《卧虎藏龙》剧组如能举证其与中唱上海公司的协议,则仅意味着中唱上海公司为共同侵权人,而不能免除《卧虎藏龙》剧组的责任。而且该剧组声称是2000年6月5日同中唱上海公司签约,使用费由上海公司支付,但剧组第一次支票(200美元)出票日期是2000年5月31日,出票地在香港,很明显是剧组已经先使用了乐曲,有无协议或是否使用前签订显然是个问题。 ②关于2000年6月5日中唱上海公司的授权的问题,如果属实也只是中唱上海公司的单方表示,不代表宁勇本人,中唱上海公司并无取得或向《卧虎藏龙》剧组出示宁勇的委托授权或其他方式的许可。 ③公开信关于电影音乐分类的说法只是一种托辞,宁勇的2分18秒的乐曲在《卧虎藏龙》剧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商业使用该如何定性,《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公开信说《卧虎藏龙》原创音乐与其片中2分18秒使用他人乐曲“没有任何创作关联”,实在荒唐! 公开信没有解释《卧虎藏龙》剧组为何一直不同宁勇联系,尤其是在知道事情经过后也不回复信件,是否还是反映了《卧虎藏龙》剧组那种店大欺人的作风。宁勇教授坦言,他还是想低调处理此事,华语作品中获得如此多大奖的影片毕竟不多,但他衷心希望《卧虎藏龙》剧组能尊重他的权利,给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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