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001)

李鹏:人大要加强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

● 周锐鹏 李慧玲 张格林

  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表示,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因为“历史经验证明,掌握权力而不接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李鹏昨天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体大会上作工作报告时说,“不解决好反腐倡廉问题,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而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因此,他表示人大必须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

  他说,依法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制定“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法”,进一步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他说:“这也是历次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强烈的要求。”

  李鹏也说,人大常委会今后还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施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

  他说,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将交由有关方面了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他说:“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李鹏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

  李鹏在总结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时,也点出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方面的不足。

  他指出,虽然执法检查工作“有一定改善”,但检查还是“不够深入”,特别是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得还不够”。同时,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报告后,虽提出一些改进的具体意见,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缺少力度”。

  李鹏也报告了人大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中共1997年举行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之前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届全国人大也决心在2003年任期届满前使这个法律体系初步成形。它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合。

  全国人大代表2989人,出席昨天全体会议的有2750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姜春云主持大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领导人都出席会议。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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