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7/00)

雇非法入境中国女子当陪唱女郎

● 郭丽娟
  雇用7名非法入境的中国女子当陪酒、陪坐与陪唱女郎,一名卡 拉OK酒廊股东触犯移民法令,昨日在法庭被判坐牢1年,加鞭打3下。   被告陈锦山,25岁,住德朗布兰道。他是维多利亚街豪绅酒店里 的“Club 88”卡拉OK酒廊的股东。   他承认7项指他于去年9月至10月间,明知7名中国女子是非法移 民,却雇用她们为酒廊的女招待,触犯移民法令第6(1)(c)节与第 57(1)(e)节的控状。   在这两项法令条文规定下,任何雇主雇用一名非法移民,必须被 判坐牢最短6个月,最长1年,并加罚款高达6000元;此外,若雇主雇 用的非法移民人数多达6名或以上,则必须另加鞭打,次数由法官决 定。   中央警署执照组的警探是于去年10月14日晚上9时许,到被告的 卡拉OK酒廊突击检查,扣留了7名未持有任何旅行证件的中国女子。 警方证实她们是受被告雇用,在酒廊当陪酒、陪坐与陪唱的三陪女郎 。   控方昨日以其中三项控状提控被告,其余控状交给法官下判一并 考虑。   提控的控状中所指的三名非法入境的中国女子是陈芳,28岁、陈 小云,30岁与朱小环,29岁。被告依次于去年9月29日、10月3日与4 日雇用她们在酒廊当招待。   案情显示,她们在酒廊里当女招待,除了陪坐与陪喝酒外,也唱 歌娱乐他们。被告每月付给她们每人基薪600元,也让她们从售卖的 每四分之一瓶烈酒中,抽取佣金50元。   被告的代表律师陈朝耀代他求情说,被告的妻子怀孕,下个月就 要生产,请求法官体谅,以最短暂的刑期判处被告。(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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