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 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 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 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有 :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 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 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 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 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 面的要求。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 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 先使用国内产品。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 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 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领域》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都有较详 细的规定得以体现。 《联合早报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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