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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不肯还我5000元保证金……
(2006/02/23)
 
 

问:两年前,我妻携子赴新加坡陪读,今年4月为方便孩子读书,我妻向房东提出搬家,却遭房东刁难,扣住保证金5000元(新币)不还。

  我妻多次电话索讨,反被威胁要按法规告我妻“骚扰”。希望贵专栏能给予协助,我们将万分感激。

——张先生

答:通常,在租用房屋时,承租人都要向房东缴交一笔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租约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讲,如果租约期满,你有权取回扣除了租约规定的扣减后所余下的保证金。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会有困难取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根据你在函中所述,我们的理解是,你希望提前终止租约并要求取回保证金。

  一般上讲,在租约未到约定的期限而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该租约时,房东可能有权根据租约收取余下租期部分的租金,也就是说,房东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并没收保证金以支付余下的租金。

  为了决定房东是否有权扣留并在保证金中扣减租金,有必要看看租约中有哪些详细的规定。如果租约未规定提前终止租约时,房东有权扣留并在保证金中扣减租金,你将可以取回所有保证金。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房东有权以你违反租约固定期限的规定为理由而要求你作出赔偿,当然,房东也有义务尽量减少其损失。

  你应该与房东沟通,尽量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你提前解除租约的问题,或者如果你不清楚租约的有关规定,你应该询求律师的协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正式的法律咨询意见。你如果有任何法律上的疑问,请向你的律师进行咨询。

2003年11月19日《联合早报》(刘毅伟律师,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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