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99)

合同法草案增添“缔约过失”制度

  昨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国合同法草案,增添了
“缔约过失”制度,以约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此外,还增加了“预期毁约制度”,如一方在合约期满之前毁约
,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草案也同时统一了现行三个合同法中各不相同的违约赔偿规定,
即以赔偿对方损失为原则,附带一定的惩罚赔偿。

  在“合同的履行”部分,增加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
“撤销权”及“情势变更”等新制度,以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中国合同法草案是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而制定的,目的是要制
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来配合目前中国形势发展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昨天就这一法律草案向大会作
了说明。

  顾昂然指出,合同法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
、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审议。

  他说,合同法草案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扩大了调整范围
,形成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此外,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这样的对合同自由的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依自己
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顾昂然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
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
于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于合同法。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也不适用于合同法。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
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
同法律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分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顾昂然强调,合同法草案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及守法。

  他昨天还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毁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等
问题作了说明。

  合同法草案中的一些条款曾经引起法律界专家、代表们的争论,
对于这些不同意见,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系教授陈大钢受访时认为,
草案中引起争论的条款当然有的,不过,这些条款已经经过了反反复
复的修正,几乎都是修正到了中国的体制能够容忍的程度了。

  这名曾参加新合同法草案讨论的陈大钢教授,昨天接受电话采访
时指出,把三个合同法统一的工作已进行了整10年,近两年已经时机
成熟了,估计这次人大会通过这项合同法草案。

  他说,虽然有些专家曾对合同法草案中的某些问题还有分歧,但
经过多次修正后,在现行体制下基本上都还是能达成一致的,所以他
认为有关草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谈到新合同法的意义时,陈大钢指出,合同本身就是带有共性的
法律工具,而作为对合同调整的法律形式,也是应该统一的。

  他说,过去中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
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因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联系,这样做在当时
是可以理解的。但从立法技术上来看,这三个立法还存在着相互矛盾
,不协调的地方,而实践中,也非常迫切地感到有必要把这三个合同
法统一起来。

>>> 人大会议专题报道

读者反馈 | 封面 | 新加坡 | 亚细安 | 国际 | 中港台 | 财经
体育 | 社论 | 言论 | 天下事 | 副刊 | 漫画天地

新加坡报业控股。。。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