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案控方改四控状(14/01/1999)(吉隆坡综合讯)高庭昨日批准控方修改四项针对马来西亚前副 首相安华涉嫌舞弊滥权的控状,主要是在控状中增加安华在指示政治 部前总监及第二副总监获取乌米及阿兹占的自白书,以否认他犯下鸡 奸及不正当性行为“指责”的字眼。 此外,修改后的其中两项控状也把原本控状内指被告“为了保护 自己免受任何刑事行动或程序的对付”,修改成“免受羞耻”。 尽管安华辩护律师团极力反对,承审法官奥古斯丁保罗批准控方 修改控状。 换言之,原本的四项控状指他犯下舞弊滥权行为,以否认本身犯 下不正当性行为和鸡奸,如今已被修改成他面对的不正当性行为和鸡 奸是一项“指责”。 奥古斯丁裁决时说,他不认为控方这项修改字眼的举动会损害被 告的利益。 在考虑了原有的控状及控方建议的修改控状,他觉得控方除了增 加控状中“指责”这个字眼外,并没有作出重大的修改。而且,他认 为控状的主要成分仍然维持现状。 他说:“如果主要的修改是关系到原来控状指被告犯下鸡奸及不 正当性行为,也不是控方真的需要证明的重大因素。” 他说,在此事件中最重要注意的是修改控状可在任何审讯的阶段 修改,直到法庭作出判决。“因此,控方申请修改控状是符合法律的 。” 辩方律师拉惹阿兹的主要反对理由是:控方建议的修改控状将对 被告不利。为了争论这一点,拉惹阿兹提到原有控状谈及被告涉及的 鸡奸及不正当性行为,并指控方在这方面提出的证据,已损害证据的 性质。 他说,控方一开始即要证明安华和阿兹占有鸡奸行为及有不正当 性行为,虽然辩方极力提出反对,但是控方仍把焦点放在这些指责以 作为它的关键案件。 他指出,控方在破坏了安华的名誉后,如今才要求修改控状是非 常不公平的,也是滥用法庭程序。 奥古斯丁说:“拉惹阿兹的争论十分的含糊,他指控方的证据可 能与控状无关,因此就认为它会造成对被告不利。 “我的看法是,造成对被告不利不是这样产生的,控方已引用证 据及修改控状,接下来是由法庭决定已呈堂的证据是否与案件无关。” 因此,他批准控方的申请,并要控辩双方在这项修改控状所引起 的效果,在较后的阶段陈词,以及至今引用的证据所产生的影响、他 们是否造成对被告不利等。 法庭批准控方修改的四项控状,过后由通译员依程序再逐一读给 被告听,并问被告是否认罪,但被告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在修改后的四项控状,安华仍被控触犯1970年紧急(必须权力) 条例第22项第2(1)条文,这项罪名,他可被判最高坐牢14年或罚款最 高2万零吉,或两者兼施。 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将在今日进入陈词阶段,法官将在较后时裁 决安华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安华辩护律师之一的弗南多说,如果安华必须答辩,律师团将传 召首相马哈迪和财政部长达因等23位证人出庭供证。其他辩方证人包 括国际贸工部长拉菲达、国内贸消部长梅格朱尼及前全国总警长拉欣 诺等。 之前,安华在短暂休庭时愤怒地说:“他们剥光了我的衣服。现 在他们才修改控状。他们不能证明……所以修改。” 另一方面,首相马哈迪接受日本报章《每日新闻》访问时表示, 仍在扣留中的前副首相安华如果成功证明没有涉及渎职,而被法庭宣 判无罪,他可以重回政坛。 不过,由于安华官司缠身,这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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