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马哈迪开除安华先斩后奏抵触宪法(22/12/1998)(吉隆坡讯)前副首相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昨天说,首相马哈迪 致给安华的革职公函,行文用字含有“先斩后奏”之意,抵触了联邦 宪法条文。 他说,根据宪法,首相本身无权革除由最高元首委任的内阁部长 职位;“首相必须事先向元首提供意见,才由元首执行革职行动,而 不是由首相做决定开除安华,然后才通知元首”。 高庭是昨天开始审理安华起诉马哈迪及马政府案件,并分别列他 们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此案承审法官是沙阿里。 安华是于11月13日入禀高庭,要求宣判他在9月2日下午5时30分 遭革除副首相及财长职抵触宪法而无效,并要求法庭宣布他仍然是合 法的马来西亚内阁部长。 在这起案件中,卡巴星曾要求更换承审法官,昨天却遭驳回。他 是在12月10日向法庭投诉,指法官沙阿里无权审理此案;但这名法官 昨天上午开庭时表示,他是获得西马首席法官旺安南口头授权,接手 处理此案,因此驳回诉方要求。 昨天,卡巴星针对马哈迪的开除函件用词不当一事而与辩方展开 争论。他说,在联邦宪法第43条(5)节,内阁部长(首相职位例外 )都是依照元首的旨意任职,除非元首已根据首相的意见撤销有关部 长职位,或是部长本人提出辞职。 他说,在9月2日开除信的头一段用词是:“谨此抱歉的宣布,我 被迫革除拿督斯里安华的副首相及财长职……最高元首陛下也已获告 知此事”。 卡巴星说:“这已清楚显示,是马哈迪在开除安华,而元首只是 受到通知;这与宪法指明只有最高元首在听取首相意见后,由元首决 定开除内阁部长的旨意刚好相反。” 他指出,马哈迪曾在国会表示已经通知最高元首未遭反对,“实 际上,这不是反对或不反对的问题,而是程序上应该由元首听取意见 后,才由元首执行开除安华的决定才对,马哈迪是无权迳自开除安华 ”。 卡巴星说,元首机要秘书惹化华合在宣誓书中指出,是元首告诉 他已接获马哈迪的意见及决定;“惹化华合也在宣誓书中说:我想是 首相在做决定,而不是最高元首”。 他认为,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至高无尚的法律,必须谨慎的处理 而不是察猜其条文的意义。 不过,代表辩方的联邦高级律师赛顿说,联邦宪法第43(5)条 文是不能单独诠释,必须与第40(1a)同读,而后者清楚诠释无论是 向元首提出“意见”、“决定”或“通知”,元首都必须接受,而不 必经过商讨。 “所以,开除和提供意见是可以同时进行的,而在给予意见之前 ,也必须先有决定。何况,元首在听取意见后,他也要委任新财长, 因此就必须革除安华职位。” 赛顿说,惹化华合在宣誓书中说,元首已受通知,同时也接受首 相的意见;“这一点,起诉人安华在宣誓书也没有否认,因此有关9 月2日的公函并没有违宪”。 辩方基于此案没有合理的诉讼理由,要求法庭撤销此案,再由诉 方负责堂费;此案展本星期三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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