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政治部前第二副总监阿米尔揭露
安华电话1996年起便被窃听
(28/11/1998)
(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前副首相安华被控滥权舞弊案昨日进
入第15天,警察政治部前第二副总监阿米尔供证时揭露,安华的电话
自1996年便被窃听。
他是在辩方律师弗南多的追问下,揭露这事件。他说,他并没有
告诉安华,有关安华的电话从1996年起就被窃听这一回事。
在主控官阿都干尼还来不及反对这个问题前,这位控方第11证人
就回答说:“这是一个我不能在……法令下回答的问题。”。
他没有直接告诉法庭,安华的电话被窃听,但从他的答案,间接
的说出安华的电话已被窃听。
弗南多提出关于安华的电话有没有在1996年被窃听的问题后,引
起了一番争论。他也尝试针对证人表示不能在庭上透露“是否有告诉
安华他的电话被窃听”这一点追问下去,但被法官阻止。
他最早的问题是:“你有没有告诉被告,他的电话在1996年开始
就被窃听?”
在阿都干尼反对这项问题的提出及法官发表了一些看法后,弗南
多澄清,他的问题并不是要证人确定有关事件(电话被窃听)的真实
性,只是要证人告诉法庭,他有没有告诉被告这件事。
经过一番争论后,阿米尔答道:“我并没有告诉被告,他的电话
从1996开始就被窃听。”
弗南多说:被告的电话,不是你的电话,知道吗?(哄堂)
他补充:为何刚才你说你不可以告诉法庭……?
法官说:证人已经回答问题了,下一个问题。
弗南多坚持证人必须就有关答案作出解释。但阿都干尼表示,第
一个问题不被法庭允许,就不会回到前一个问题。
弗南多于是发出下一个问题,他说:“我向你建议,你有告诉安
华,他的电话从1996年开始就被窃听。”
证人回答:“我不同意。”
弗南多在证人回答后,便要求法官休庭,以将案件定在下周一(
30日)续审。
控方要求把一张照片
列为待鉴定呈堂证物
较早时,控方要求法庭把一张照片列为待鉴定的呈堂证物,并表
示将在日后通过证人提呈的一些文件,证明此照片与本案有关。
阿米尔说,乌米给他有关照片是为了显示,她、珊茜达及安华都
在照片中。法官奥古斯丁保罗在证人回答后便问阿都干尼:“此照片
与本案有何关系?”
阿都干尼回答:“它与本案的关系,将在控方通过证人提呈一些
文件时显示出来。这不是一种花巧。我保证,它对本案是重要的,照
片并没有显示什么,它不会构成任何诽谤。”
阿米尔在看了该张照片后告诉法庭,这张照片中的人物是乌米、
姗茜达(安华前机要秘书阿兹敏的妻子)和安华。他说,他是在1997
年8月18日凌晨1时45分从乌米的手中接过这张照片。
当公众席的安华家属、记者和其他公众都想知道那是一张什么样
的照片时,坐在被告栏的安华从律师手中接过有关照片,便举手向公
众席的众人展示。
记者通过律师询问安华该照片是在何时拍摄的,据安华说,应该
是在1996年的巫统大会上拍的,但有待确定。
乌米道歉信修改前后
(吉隆坡讯)乌米手写的道歉信与安华要求删改后的道歉信件内
容比较。
手写原文:
乌米哈菲达的道歉信
身分证号码:A0793275
我曾在1997年8月5日致函予尊贵的首相,在信中提到副首相不正
当的行为,我在此针对信件内容公开道歉。
我承认过分地对安华作出上述指责,有关数项指责被发现是没有
根据的,造成毁谤被指责的人。
误解及喧哗的情况已出现,而我发觉有某些不负责任的人,为了
他们的政治利益,企图利用具有毁谤意图的匿名信以混乱这个局势。
我在此坚决否认涉及自1997年8月5日开始流传的匿名信。
随着这件事发生后,我感到后悔因为没有觉察到会出现错综复杂
的局面,其中包括影响国家的稳定。我对于所发生的事件感到后悔,
并愿意纠正这个情况,以避免此课题延续下去。
为了党及国家的利益,我借此机会以这封信针对本人过分的行为
公开道歉,同时,我吁请各有关方面尽速停止猜测上述已散播至全国
各地的课题。
此致,
乌米哈菲达
身分证号码:A0793275
日期:1997年8月29日
修改后的内容:
我承认在致给首相的指责信中含有过分的因素。有关的指责是没
有根据,并且造成被指责的人被毁谤及被怀疑。
误解以及喧哗的情况已经出现,而我发觉有某些不负责任的人,
为了他们的政治利益,企图利用具有毁谤意图的匿名信加以混乱这个
局势。我在此坚决否认谣传由我签署的匿名信,并不是我交给首相的
信件,而是由某些人故意编制的。
我对于发生的事情感到后悔,并愿意纠正这情况,以使这个课题
不会延续下去。
我借此机会以这封信针对本人过分的行为公开道歉,同时,我吁
请各有关方面尽速停止指责。
此致,
乌米哈菲达
身分证号码:A0793275
日期:1997年8月29日
¤-此符号代表非标准汉字,恕无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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