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1999)


中国32条款处罚金融违法行为

  (北京新华电)中国国务院近日发布并开始实施《金融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以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该办法共32条,分别就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了规范,并对金融机
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

  该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规范及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组
成、业务范围、各类报告及所出具的各种证明的真实性、存贷款业务
、现金和信用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外汇业务等方面。

  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
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也不得为此类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该办法还严格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到开除纪律处分的,终
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在
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与原职
务相当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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