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1999)


外商投资中国企业的股权变更和质押

● 朱志明
  受本区域经济危机之影响或出于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本地投资者 对其在中国投资之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转让等变更,或把股权作质押的 情况日趋增加,如何在中国进行股权变更和股权质押,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股权变更和质押有何规定,已成为广大本地投 资者迫切希望了解的课题。 一、股权变更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统称为“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之在企业中的出资(包括 提供合作条件)份额发生变化。   导致股权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可因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也可因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 人转让股权;或因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 投资者股权;或因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 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此外,也可或因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 ,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或因企业 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 权等。   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应注意现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 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如依中国法规规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 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国国 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 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此外,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 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企业投资者变更股权,除须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要求,如转让股 权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等,和经过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如转让股权须 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外, 还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机关变更登 记。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 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 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 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二、股权质押   企业投资者常因融资借贷等原因而把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向他人作 质押。股权质押是投资者对他人设定的一种担保,因此,股权质押除 必须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外,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首先,投资者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 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也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 地企业;   其次,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分不变,未 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第三,企业投资者若作为第三人以其企业股权为他人的债务作担 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取得该被质押股权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第四,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和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签订 股权质押合同;   第五,股权质押须经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 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转让是导致股权变更的最主要原因,也为本地投资者经常采 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是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过程中极为 重要的文件,它关系到转让人与受让人、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与义 务,是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报批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法律对股权 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必备条款和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股 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 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股权转让协议自审批机关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 生效。   股权质押协议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被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取得该被 质押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企业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建议请熟悉中国 法律并具经验的专业人士代为草拟,以使其既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 要求,又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资深中国律师,现为一家本地律师事务所和本地的中国 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的高级中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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