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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1999)
外商投资中国企业的股权变更和质押
● 朱志明
受本区域经济危机之影响或出于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本地投资者
对其在中国投资之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转让等变更,或把股权作质押的
情况日趋增加,如何在中国进行股权变更和股权质押,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股权变更和质押有何规定,已成为广大本地投
资者迫切希望了解的课题。
一、股权变更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统称为“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之在企业中的出资(包括
提供合作条件)份额发生变化。
导致股权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可因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也可因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
人转让股权;或因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
投资者股权;或因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
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此外,也可或因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
,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或因企业
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
权等。
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应注意现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
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如依中国法规规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
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国国
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
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此外,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
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企业投资者变更股权,除须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要求,如转让股
权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等,和经过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如转让股权须
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外, 还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机关变更登
记。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
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
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
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二、股权质押
企业投资者常因融资借贷等原因而把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向他人作
质押。股权质押是投资者对他人设定的一种担保,因此,股权质押除
必须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外,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首先,投资者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
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也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
地企业;
其次,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分不变,未
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第三,企业投资者若作为第三人以其企业股权为他人的债务作担
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取得该被质押股权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第四,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和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签订
股权质押合同;
第五,股权质押须经原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
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转让是导致股权变更的最主要原因,也为本地投资者经常采
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是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过程中极为
重要的文件,它关系到转让人与受让人、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与义
务,是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报批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法律对股权
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必备条款和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股
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
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股权转让协议自审批机关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
生效。
股权质押协议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被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取得该被
质押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企业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建议请熟悉中国
法律并具经验的专业人士代为草拟,以使其既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
要求,又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资深中国律师,现为一家本地律师事务所和本地的中国
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的高级中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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