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科技巨头的傲慢与垄断

今年3月26日,私召车业者优步(Uber)仓促撤出东南亚市场,并将本区域所有的业务卖给竞争者Grab,以换取后者27.5%的股权。(档案照)
今年3月26日,私召车业者优步(Uber)仓促撤出东南亚市场,并将本区域所有的业务卖给竞争者Grab,以换取后者27.5%的股权。(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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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6日,私召车业者优步(Uber)仓促撤出东南亚市场,并将本区域所有的业务卖给竞争者Grab,以换取后者27.5%的股权。在收购优步的业务后,Grab在本地的市场占有率从50%激增至80%,而实际车资上涨10%至15%。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与公众咨询后,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裁定,优步与Grab的交易违反了我国竞争法令,并向它们罚款总额1300万元。

竞消委在文告中指出,罚款是为了阻止企业先斩后奏,进行有损竞争而又无法扭转的兼并行为。在优步与Grab合并消息公布前,竞消委致函两家公司,通知它们有关竞消委在调查与处罚垄断性并购方面所具有的权力。在新加坡兼并通知制度下,企业在兼并前,须事先通知竞消委以寻求它的批准。

不过,两家公司选择在不通知竞消委的情况下,闪电宣布兼并消息。在消息宣布后,它们马上转移资产,使这个交易变成不可扭转的既成事实。竞消委的调查也发现,两家公司对违反竞争法早已做好准备,双方在交易前已制订分摊罚款的机制。这显示两家科技巨头在应对竞争法的傲慢,以及竞消委在确保公平竞争方面的无奈。

其实,由于两家兼并已经是米已成饭的既成事实,竞消委在星期一的文告中提出四项“补救”措施,以减缓这宗交易对乘客以及司机的冲击,并确保新的业者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措施包括:规定Grab允许司机使用其他私召车平台、Grab解除与德士公司现有的独家合作协议,并继续维持交易前的车资和司机奖励制度。

不过,如果有任何一个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0%,竞消委就暂时中止对Grab所设下的限制。如果竞争对手的占有率连续六个月达到至少30%,竞消委就会取消上述的补救措施。

竞消委的罚款以及补救措施,反映了有关当局在监管科技公司方面,采取柔性的手法。其实,Grab在竞消委的裁决后表示,它对竞消委没有禁止两家私召车公司合并“感到欣慰”。它还进一步要求政府在计算私召车市场占有率时,也将德士公司的竞争考虑在内。不过,竞消委首席执行官杜汉立表示,即使将德士考虑在内,Grab的市场占有率还是高达60%。

从这个角度而言,Grab在新加坡私召车市场上一家独大的局面,将持续一段时间。虽然1300万元罚款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对于财大气粗的科技巨头而言,实属九牛一毛。Grab在今年6月及8月进行两轮的融资,就已获得20亿美元的投资,而Grab的估值也达到110亿美元。Grab正计划从私召车服务平台,转型为一家消费科技集团,提供电子支付、餐饮配送,甚至商品配送等服务。

科技公司在私募基金以及创业基金的支持下,源源不断地获得资金的注入。这促使科技公司持续扩大营业规模,以压低边际成本。为了扩大营业规模,科技公司不惜烧钱以击倒竞争者,最终垄断市场以达到赢者通吃的目标。当科技公司达到垄断的地位后,它便成为价格制定者,而消费者以及员工则成为没有议价能力的价格接受者。这也助长科技巨头的傲慢行为,并让公众为它们所制造的既成事实买单。

科技公司强大的资金后盾以及赢者通吃的商业模式,助长了它们的傲慢与垄断行为。在鼓励创新以及颠覆科技时,有关当局有必要采取更主动以及更全面的监管架构,以防止科技公司的垄断,成为不可逆转的既成事实。对于破坏竞争的大型兼并,有关当局或许应考虑将通知制度改为审批制度,以维护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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