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个星期,《联合早报》和其他中文媒体的读者应该都注意到一个比较少见或陌生的法律词汇: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这个英文词有好几个不同的翻译,如:诚信义务、信托义务、信托责任、信义义务等。
Fiduciary是受托人,也就是在法律上受人所托的人。既然是受人所托,对托付责任者就承担着很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全心全意为托付者的利益服务,凡事须以最有利于托付方为考量准则。比如说,挂牌公司的管理层,对股东就有受托责任。关系到我国80%以上人口利益的市镇理事会,对它们管辖范围内的组屋居民,也存在受托责任。
受托人和托付人的关系,建基于信任,受托人对托付人必须有十足的诚信,关系才能牢靠,托付人也才能相信自己的利益会得到最好的照顾。以市镇会来说,市镇居民的利益操在市镇会管理层手中,因此,居民也必须要求管理层对居民要绝对诚信,不损害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