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雨:谷爱凌的国籍与中国《国籍法》

在美国生长的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代表中国参加冬奥会。(法新社)
在美国生长的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代表中国参加冬奥会。(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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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长的谷爱凌为中国在北京冬奥会取得了一枚金牌,让这位德智体美劳颜都能全面发展的天才女孩的一切都成为中外关注的焦点,这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她的国籍到底是什么。媒体早就报道说这位本是美国人的运动员2019年“入籍”中国,但对此未有任何官方确认。在赛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谷爱凌展现了世界级的外交语言能力,对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避而不答,留给公众无暇遐想。

以事理本身的逻辑而论,谷爱凌的国籍无非是这么几种情况:(1)原装正版的美国国籍,不带中国元素;(2)入籍归化取得中国国籍;(3)中美双重国籍;(4)美国国籍,中国永久居民。其他情况如无国籍人或者中国国民美国绿卡的可能性都不大。

谷爱凌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这是已知事实,得到国际奥委会的确认,绝对没有争议。那么她以何种身份代表呢?本国国籍人士代表本国,这是天经地义符合规定的,如果谷爱凌已经入籍中国,即上述第(2)种情况,那么既没有法律也没有道义问题,但这一点得不到确认。但谷爱凌也不可能只有美国国籍(包括具有中国永居地位的美国人),因为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则,仅具永久居民身份不能代表一国参赛。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允许双重国籍持有者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参赛,条件是该运动员下一次赛事不得代表另一国。如果谷爱凌的身份是上述情况(1)或(4),那么她是不能代表中国参赛的。对此就算中国不说清楚,美国也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看看谷爱凌夺冠后美国媒体的情绪激烈的失格反应,就知道这事他们多么在乎!

剩下一个可能是谷爱凌现在具有中美双重国籍。这就涉及到关于中国《国籍法》的一个流传已久的神话,即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很多人认为谷爱凌代表中国是“违法”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国国籍法的这个原则的表述虽然含糊成立,但对其理解存在很多误解,当然其根本原因是国籍法某种程度上刻意的含糊其辞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一个很神奇的立法存在,它于1980年9月10日经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只有短短十八条,公布生效后再也没有修订过。与谷爱凌国籍问题相关的是两条,即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以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简单重述一下,这两条简短条文的意思是,对于外国人来说,(1)中国国籍是申请获批准后即能取得;(2)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外籍,入籍中国后外国国籍不得再予保留。要注意,这里的核心意思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即如果某人有双重国籍,中国政府对此不予承认。这并不是说,中国政府一定要采取措施取消“双重国籍”存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含义是,如果某人有双重国籍,中国政府不会接受两个国籍的同时有效性,而是只认可其中一个国籍,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应该认可哪一个国籍,而是提供了空间让中国政府来选择,既可以只认可外国国籍(从而否认该人的中国公民身份),也可以只认可中国国籍(从而排除该人的外国人身份)。

上述解释可以在实务中得到验证。公开案例表明,在《国籍法》的实际执行中,如果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很多情况下是华人)在中国涉嫌犯罪或者在海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而被拘捕后,中国司法机构只会主张该人为中国公民,需要接受中国的属人管辖权,而拒绝承认该人的外国国籍,也拒不接受另一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但另一方面,中国不少地方曾经多次清理过某些行业执业人员(比如律师行业)的国籍,如果被认为具有双重国籍,则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执业或任职。后者情况,就是国家选择不承认双重国籍持有者的外籍身份。此外,据媒体报道,有些地方海关曾拦截过被发现持有双重国籍的海外华人,要求其清理国内的户口和其他关系后再出境。

简而言之,国籍法的规定表述确实简单且相当含糊,其中包含着多种可能性。但如果因此而泛泛批评这是因为当时立法者的水平落后从而导致法律立法技术水准低劣,那就是小看了那一代立法者的智慧了。事实上,中国《国籍法》一开始就被作为“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的工具,它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把原则与务实结合起来,为政府的国籍认定权力保留弹性以处理海外华侨问题和吸引海外人才。历史上看,中国本来是不反对双重国籍的,但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为了消除东南亚国家的疑虑,同时推动华人华侨融入当地社会,在周恩来总理的力推之下,中国放弃了双重国籍政策。1980年的《国籍法》奉行了这一精神。但立法者同时也考虑到,就具体操作而言,政府只能做到“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无法一一清除之,也无法禁止中国国籍持有者加入外国国籍(甚至也无法全面收集到相关的信息);此外,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中国也没有必要一刀切地只承认该人的中国国籍或者外国国籍,因为这样做会导致一些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情况。通过《国籍法》的含糊规定,保留选择权,根据事情本身的需要来选择性承认某人的中国国籍或者外国国籍,对政府来说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毋庸置疑,这对于双重国籍持有者来说,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

具体到谷爱凌的情况,即使谷爱凌事实上具有双重国籍,这也在技术上不违反中国国籍法。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选择不承认谷爱凌的美国国籍,只视她为中国国籍持有者,这就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谷爱凌是不是具有双重国籍我们并不知道,这只是我的上述讨论的一个假设。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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