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 学者:国安公署须自我约束不滥权 订户 赠阅文章 订户专享 赠阅文章早报新添“赠阅文章”功能!凡早报VIP会员,每月可赠阅 5 篇订户专享文章。 了解更多 / 联合早报更新 / 更新 / 2022年8月2日 12:16 PM发布 / 发布 / 2020年7月2日 3:30 AM字体大小:小中大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三种情形下可对香港涉国安犯罪案行使管辖权,案件将在内地起诉、审理;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受访学者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权利超出外界预估,该机构须有自我约束,确保不滥用职权。根据香港国安法,在境外势力介入、港府管辖确有困难;港府无法有效执法;以及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三种情形下,驻港国安公署可对相关案件使行管辖权。请订阅或登录,以继续阅读全文!请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赞 热词 香港国安法 香港特区政府 中美防长通话后数小时 美军机飞越台海 陈婧:中国经济乍暖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