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党市镇会上诉案 诉方两市镇会须付讼费与杂项开支

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决,在工人党市镇理事会上诉案中,辩方大致胜诉,应由诉方承担他们的讼费。图为诉方之一的阿裕尼—后港市镇会。(档案照片)
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决,在工人党市镇理事会上诉案中,辩方大致胜诉,应由诉方承担他们的讼费。图为诉方之一的阿裕尼—后港市镇会。(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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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党市镇理事会上诉案中,由于辩方的多项原判获推翻,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起诉三名工人党领袖和议员涉嫌滥用公款的两个市镇会,必须支付辩方的上诉费用和支出。

阿裕尼—后港市镇会(AHTC)总共须付近16万元的讼费和约1万7000元的杂项开支。盛港市镇会(STC)总共须付约19万元的讼费和近2万元的杂项开支。

大法官梅达顺星期三(11月29日)代表上诉庭五司发表判词,就本案讼费应由哪一方承担,以及具体金额,作出裁决。

判词提到,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讨讼费。但在任何一方都不是完全胜诉的情况下,法庭应如何裁决,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这通常取决于整个诉讼结果,以及结果如何反映各方在整起争议中各自和相对的胜诉情况。

五司是在考量了上诉案的整体结果,以及辩方上诉得直的诉讼后,裁定他们大致胜诉(succeeded substantially),理应获偿讼费。

遭两市镇会民事起诉的辩方是:工人党前秘书长刘程强、主席林瑞莲和现任秘书长毕丹星等五名市镇会理事、前职员侯文芳和丈夫卢仲明(已故),以及前管理代理公司FMSS。

以梅达顺为首的五司去年11月就这起上诉案发表280页书面判词,推翻高庭的数项裁决,认为五名市镇会理事和侯文芳夫妇无须对AHTC或STC负起受托责任;他们代表AHTC颁发各项合同,是出于善意行事。

然而,他们在监管市镇会付款方面出现严重疏失,包括让利益冲突者签批付款,以及缺乏保障措施,造成多付的风险。上诉庭也认为,林瑞莲把合同颁给Red-Power电气工程公司,而不与收费较便宜的公司续约,存在疏忽。

上诉案涉及榜鹅东区相关的市镇会旧账目。随着榜鹅东区2020年划入盛港集选区,STC因此成为本案诉方之一。

在裁定诉方应付讼费金额时,五司也须考虑,答辩人由不同律师代表而产生的额外讼费是否合理。五名市镇会理事由Tan Rajah & Cheah律师事务所代表,侯文芳夫妇和FMSS则由Netto & Magin律师事务所代表。

五司认为,虽然市镇会理事和职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依据的论点也大致相同,但他们的立场有一些细微差别。此外,市镇会理事和职员不论身份、在AHTC扮演的角色,或面对的指控都不同。例如,刘程强、林瑞莲和毕丹星是当选议员,职员虽在AHTC担任要职但不是公众人物;市镇会理事也主要负责AHTC的管理,职员则负责AHTC的运作。

部分上诉事项聘用逾两名律师合理必要

另外,五司认为,市镇会理事在部分上诉事项,用超过两名律师来作充分陈述与准备是合理必要的。这是因为本案特殊,涉及法律与事实的复杂事项,并有大量资料。对各方而言,本案也关系重大,市镇会理事和前职员面对的是严重指控。

至于赔偿责任,五司今年7月裁决刘程强、林瑞莲和侯文芳夫妇须对AHTC作出赔偿,七名答辩人也都须对STC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将由高庭择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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