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易华仁涉贪被控 为何引用不同法令?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于2024年1月18日被控27项贪污和借公务人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等罪状,他在庭上表示“不认罪”。易华仁面控后走出国家法院大厦,他获准以80万元保释在外。(档案照片)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于2024年1月18日被控27项贪污和借公务人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等罪状,他在庭上表示“不认罪”。易华仁面控后走出国家法院大厦,他获准以80万元保释在外。(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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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星期四(1月18日)被控27项贪污和借公务人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等罪状。控状指他向本地酒店与地产大亨王明星索取总值38万4340元的贿赂与好处。为何易华仁会在不同法令下被提控?控状用词有何特殊意思?人民行动党部长又应遵守什么行为准则?《联合早报》带你了解当中的一些细节。

  • 问:易华仁在《防止贪污法令》下被控两项贪污罪,包括索取2022年新加坡F1赛事门票。他另外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索取舞台剧、足球赛和F1赛事门票。涉及的同样是门票,控方为何援引不同法令提控?
  • 答:Lighthouse律师行管理合伙人黄恒毅解释,被控抵触《防止贪污法令》,最基本须牵涉贪污元素,也就是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有协议,一方以贪腐诱因换取另一方的不当行为。以《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提控的罪名,则双方之间无需有协议,且涉及的一方必须是公务员,从有公务联系的另一方获取礼物。
  • 问:控状形容易华仁“索取”(obtain)礼物,而非使用“接受”(accept)一词。两个词汇有何分别?
  • 答: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解释,“索取”意味着涉及的好处是经过明确要求后获取的,以及所谓的交易是接收者发起的。在司法上,索取的行为可能罪责更大。
  • 问:易华仁的代表律师文达星在庭上揭露,贪污调查局录了警戒供词(cautioned statement)后的短短两天内,控方将控状从36项减少至27项。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 答:陈庆文指出,控方减少控状的做法并非罕见。检察司可能评估录了的警戒供词,觉得提控其中九项控状或有欠谨慎。他认为不必过度解读检察司的做法。

但黄恒毅认为控方的做法有些异常,既然调查了半年,按理说决定控状时应已经过充分考虑。

  • 问:副总理兼财政部长黄循财受访时指出,行动党1954年已有行为守则,列明同部长个人行为及私人事务相关的准则及规定。这套行为守则何时更新过,内容有哪些?
  • 答:行为准则上一回检讨更新是在2005年,包括加入更多有关接受礼物的条文。

行为准则开篇就指出,部长的操行不应削弱公众对他们的信心,也不应使政府的名声受损。如果部长违反行为准则中列出的义务规则,可被革职。

行为准则涵盖的内容包括披露私人利益、财务利益、同公务员的关系,及接受礼物和服务等。

欲利用部长的人会希望通过部长的职位来获取不正当的优势。部长须拒绝这类要求,尤其是附上礼物的要求。所谓的礼物包括任何无形的利益、款待、门票、优惠、免费或低于市值的服务。

任何部长都不应收取任何会让他们陷入,或看来可能陷入利益冲突的礼物。部长也须确保通常会和他同住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不接受任何会让他陷入,或看来可能陷入利益冲突的礼物。

行为准则的附录还说明部长该如何处理来自公众的礼物及外国政府赠送的礼物,像是以市价买下市值超过50元的物品等。

李显龙总理也于2020年7月的全国大选后,发信提醒行动党议员须维护党的名声与诚信,内容也包括有关接受礼物所须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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