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死刑复核裁定书:杀张母者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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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汉中青年张扣扣案死刑复核裁定23日全文公布。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书中写道,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判决对王正军的量刑并无不当。

据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书,张扣扣及其家人声称“原判不公”,其中一个理由是王正军的定罪量刑存在问题,认为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量刑七年明显畸轻。网络媒体也有同样的质疑声。

检察员认为,张扣扣及其家人在对当年案件描述时,刻意回避了有利于被告人王正军的五个关键量刑事实和情节。

第一,张扣扣母亲先向王富军脚边吐口水,后又朝其脸上吐口水,系该案事端的挑起者。

第二,张扣扣母亲接过其女递过来的扁铁击打王正军,是首先持械的伤人者。

第三,王正军是在头面部被张母持扁铁打伤流血后,才从现场捡拾木柴棒击打张母头部,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临时起意。

第四,王正军击打张母仅是一棒,之后再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第五,王正军当时年仅十七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定书中表示,上述事实和情节,既是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依据,也是依法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

裁定书中写道,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击打一棒的伤害行为,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结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王正军又属于未成年人等事实和情节,判处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并无不当。

1996年,张扣扣的母亲和邻居王正军因邻里纠纷,被击打一棒后死亡。

张扣扣去年除夕将上山祭祖的邻居王校军、王正军兄弟杀害,随后到王家将两人70岁的父亲王自新杀害,点燃王家一辆小轿车后逃离现场,两天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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