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电检修例 不利国安电影可停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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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今天(27日)三读通过《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电影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不利于国安的电影可被撤销上映。

《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港府建议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并于今年8月24日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草案,草案随后于9月初在立法会进行一读及二读。

综合香港星岛日报及电台网站报道,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包括让电影检查员在评审电影时,须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并赋权政务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对该影片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 

修例也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罚款100万港元(约17万4100新元)。

此外,若电影检查监督人员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而需更多时间作出决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一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审慎研究,以及咨询法律意见。

对于有意见认为,此次修例应包括规管互联网上的影片,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回应说,此次修例只适用于符合上映定义的影片,是否延伸至互联网需小心研究,若加入网络规管,将超越修例的原意及范围,也涉及其他政策、科技、执法等考虑,需更长时间研究。

邱腾华还说,此次修例不会影响电影业界的正常运作,相信绝大多数电影不会涉国家安全考虑,清楚订明法例要求有助于电影业有所依从,不会误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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