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宽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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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二(10月17日)发布新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七章204条。自11月10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内容上,《办法》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相比之下,《办法》适度提高了上述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除此之外,《办法》还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在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上,《办法》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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